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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774****5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7民初1328号
    案号 (2018)粤0607执4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应向原告广州市盈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870元;2、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应向原告广州市盈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4188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时,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8086元由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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