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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永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74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7民初2194号 (2017)粤06民终8172号
    案号 (2018)粤0607执2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森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01637元及支付该款利息(从2016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的资产不足清偿时,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补充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4元,由被告林维喜、胡波清、朱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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