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072****61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8542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4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钟伟支付居间顾问服务费3647601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该款所产生的利息(350万元居间服务费的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47601元居间服务费的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71元,由原告刘钟伟负担30000元,由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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