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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市金成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808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91民初1890号
    案号 (2016)鲁0691执1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7-03-30
    已履行 6657.58
    未履行 63668.84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烟台市金成彩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林森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0657.58元、利息966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由被告烟台市金成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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