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构筑物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61号当事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UGCKXG法定代表人:蔡风佳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925号7楼710室案由: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构筑物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案2020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交叉口附近的大田港桥南端搭建了施工架子,架子底部直接固定在桥梁底座上,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有悦景台公寓房地产项目工地。因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在该交叉口的大田港桥南端搭建架子,为了方便把架子底部直接固定在桥梁的底座上,作为支撑,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2份,证明当事人搭建构筑物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的时间、地点、改正情况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1116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移开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的构筑物。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次搭建构筑物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当事人,证明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构筑物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的时间、地点、构筑物的内容以及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整改的事实。2020年5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44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构筑物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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