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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8****1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15633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3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金明超与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1-1号1-2-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撤销对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1-1号1-2-1号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撤销备案登记过程中所需费用由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一项备案手续撤销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金明超办理上述第一项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四、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三项备案手续登记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金明超办理上述第一项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登记至原告金明超名下;五、驳回原告金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2元,由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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