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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穗南综执(黄)罚字〔2021〕3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