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9****51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72民初65号 |
案号 | (2021)津72执2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天津中安维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款66695.07元,就上述欠款,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之前向原告天津中安维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其余款项56695.07元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偿付完(2021)津72民初64、65号两案全部欠款后,原告天津中安维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上述两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338元和保全保险费用3000元由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三、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天津海事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原、被告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天津福禄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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