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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8575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2民初21937号
    案号 (2020)京0102执12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林学丽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贵州大兴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华盛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项目提成工资差额938950.60元(税前);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林学丽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林学丽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8498.16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林学丽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678.62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林学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800元; 六、驳回原告(被告)林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林学丽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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