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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526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02民初5234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3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3910000元及罚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2014年5月29日止;自2014年5月30日起以197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自2014年6月4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自2014年7月1日起以198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2014年10月10日止;自2014年10月11日起以196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止;自2014年12月13日起以194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本华、郭桂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本华、郭桂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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