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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有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042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0945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1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53600.03元、复利11984.86元、罚息42708.3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9月1日,之后按照2014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40618号《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施恒对被告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有权就被告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即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关于昆山周庄太师淀旅游风景区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项下应付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优先受偿。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79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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