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042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023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19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日期 | 2016-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偿付至2015年5月5日止的欠息人民币327634.78元,及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2.91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8766元,由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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