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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地税稽罚[2017]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201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2年,你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1968.82元,已缴纳67664.28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304.54元。2.2013年,你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4329.49元,已缴纳70813.86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515.63元。3.2014年,你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9802.82元,已缴纳70814.40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988.42元。4.2015年,你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9802.82元,已缴纳70814.40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988.42元。5.2013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34739.57元,已代扣代缴2339864.28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94875.29元。6.2014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867302.12元,已代扣代缴2382879.36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84422.76元。7.2015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710512.22元,已代扣代缴3479806.48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30705.74元。8.2013年,你单位在“业务及管理费\往来接待”、“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了水产品、粉丝、毛毯、被等126947.50元,属于在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5389.50元。9.2014年,你单位在“业务及管理费\往来接待”、“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了水产品、青蟹等143073.00元,属于在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8614.60元。10.2015年,你单位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了水产品、铁皮枫斗、月饼等198469.10元,属于在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9693.82元。上述违法事实第1点、第2点、第3点、第4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5797.01元;第5点、第6点、第7点、第8点、第9点、第10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行为,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3701.71元。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地税稽罚告〔2017〕24号),你单位对于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无异议。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1.对偷税行为,处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2898.51元。2.对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51850.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3
    决定机关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张善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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