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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升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MA****CG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8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升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森苗货款348294.3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48294.35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147860)。二、被告杨勇对被告苏州升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1478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32元,由被告苏州升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杨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5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19084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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