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二稽罚[2020]389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0月份到杭州市滨江区一家旧货市场购买办公家具,取得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代码033001800104,号码30771864,价税合计4980元,开具时间2018年10月26日,开票单位为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票内容为办公桌、椅子、文件柜。以上发票票面金额在2018年11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与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并无真实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补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60%的罚款,即企业所得税偷税罚款448.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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