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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04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2719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3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君对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7元,由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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