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504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2732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3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及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 二、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王文龙、吴玉君对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 三、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王文龙、吴玉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6.42万元。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9元减半收取26315元,由陶少清、吴玉莲、王文龙、吴玉君、广瑞公司、振达公司、通惠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华丰公司预交,陶少清、吴玉莲、王文龙、吴玉君、广瑞公司、振达公司、通惠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华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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