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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开综执罚字〔2021〕00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开综执告字〔2021〕0012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9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活动,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0202365000,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伍拾元整(¥5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7
    决定机关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