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14#地块南堰新景)—原茶室、原小洋房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项目名称具体为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嘉绢印象南翼2号茶室及冬园洋房修缮工程,建设单位为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嘉兴市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嘉兴市南湖湖滨景观带(原夏园及冬园),中标价为156.4743万元,工期120日历天;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嘉绢印象南翼2号茶室及冬园洋房修缮工程施工。该项目土建工程施工于2019年2月25日开工,2019年12月4日竣工,竣工后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2020年4月起由嘉兴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内部开展装修工作,并于2020年7月完工。2020年9月,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项目中的茶室交付给浙江润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使用,用作南湖天地前期招商中心,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案件移送函及附件、建设单位询问(调查)笔录、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询问(调查)笔录、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使用单位询问(调查)笔录、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书、使用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14#地块南堰新景)—--原茶室、原小洋房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叁元(¥1564743元)百分之三的罚款计肆万陆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整(¥46942.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鉏新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