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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起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三塔路288号岳王祠内建造厕所、木屋等建筑物共15处。经调查,上述建设项目工程名称为市区三塔公园(岳王祠)改扩建项目仿古建筑工程,具体建设有厕所(建筑面积40.95平方米)、东辅房(建筑面积45.89平方米)、东连廊(建筑面积119.85平方米)、东厢房(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管理房(建筑面积18.8平方米)、金陀榭(建筑面积69.3平方米)、木屋(建筑面积113.85平方米)、山门(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水塔(建筑面积17.64平方米)、西辅房(建筑面积45.89平方米)、西连廊(建筑面积91.93平方米)、西厢房(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显忠厅(建筑面积166.11平方米)、享堂(建筑面积336.09平方米)、小卖部(建筑面积86.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12.12平方米,上述建设均为一层仿古建筑。根据浙江信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上述建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61973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规划部门认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1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鉏新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