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卫传罚(202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接到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交办单,要求本机关进行立案处理。于当天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5月20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单位大门口挂有“嵊州四季医院”字样;2、门诊楼三楼三病区15-20号床房间门口墙上挂有一瓶“百能免洗手消毒液”,净含量260ml,开封使用,剩余10ml左右,标注开启时间为2021.2.15,到期时间为5.15。经调查,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06月12日至2034年06月30日。通过对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钱孝来的询问,钱孝来承认了检查当天其门诊楼三楼三病区15-20号门口墙上挂的免洗手消毒液正在使用中。根据该免洗手消毒液的产品说明书,该免洗手消毒液启用后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免洗手消毒液开启使用时间为2021.2.15,而检查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所以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手消液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违法事实明确,并有现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现查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手消液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产品启用后的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终结本案调查,具体证明如下:1、2021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2021年5月20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单1份,2021年6月2日对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钱孝来的《询问笔录》1份,百能免洗手消毒液的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2、2021年6月2日提取的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金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3、2021年6月2日提取的钱孝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钱孝来受金炯委托来处理相关事项。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向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卫传罚告〔2021〕6号),告知了对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事先告知内容提出异议,现本机关对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手消液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消毒管理部分第110项的裁量标准,根据本案调查情况来看,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6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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