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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卫医罚【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嵊州四季医院,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228号,嵊州四季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相关证据:2021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视频监控3段,2021年3月12日对占信华的《询问笔录》1份,3月15日对占信华的《询问笔录》1份。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嵊州洁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嵊州四季医院:1、警告;2、罚款人民币480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合并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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