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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应急罚字[2021]第200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具体有:①现场检查照片四张、②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③询问笔录一份、④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浙江大井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二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5
    决定机关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阮国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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