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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市紫荆花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3MA****07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2民初665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4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紫荆花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审计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吉安市紫荆花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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