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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320170044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类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生产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叁拾平方米;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陆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贰角壹分;4、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零肆拾陆元肆角贰分;共计罚没款柒万零叁佰捌拾肆元陆角叁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3
    决定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
    法定代表人 帅词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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