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32****40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7710号 |
案号 | (2019)苏0214执14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案涉外购件合同。二、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货款83282元,并支付违约金1161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此款已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由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6元[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1086元由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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