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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罚〔2021〕66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0元。警告;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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