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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温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海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726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7858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3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被告吕晓飞、河北温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字[营业部]行[建设]支行[2008]年[0383]号)。 二、被告吕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的借款本金40827.82元、利息、罚息1196.52元以及自2018年9月1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吕晓飞以其抵押房产(温塘镇千百度小区1号楼三单元302号房产,他项权证:平山房2010他字第18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北温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温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吕晓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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