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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1MA****CD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1民初1887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1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陈亚亚、万凤存与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二、解除陈亚亚、万凤存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三、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陈亚亚、万凤存(已付)购房款416000元及利息(分别以37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返还给陈亚亚、万凤存已向徽商银行砀山支行归还的贷款本息(以本判决生效当月止陈亚亚、万凤存归还徽商银行砀山支行的实际款项为准);四、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亚亚、万凤存违约金14720元;五、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归还陈亚亚、万凤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涉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10山支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为准)。自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前述贷款之日起七日内,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办理涉案商品房(皇城御街1幢0105号商品房)上抵押登记的涤除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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