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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1MA****CD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1民初134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1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砀山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827548.7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2754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6元,由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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