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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罚〔2018〕8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房产税问题 : 经检查,你单位2014至2016年,按照自建简易房的房产原值6,627,286.48元,从价计征了房产税55,669.20元。其中(1):头屯河站房产原值2,080,382.00元,头屯河站为租用自然人吕雪云的土地,年租金20万;(2)西山站房产原值2,485,195.97元,西山站为与兵团十二师西山农牧场合作经营,西山农牧场出土地,你单位经营生产混凝土,利润分成;(3)头区五一站原值2,0 61,708.51元,头区五一站购买土地的价款为18,280,000.00元,购买土地缴纳的相关税费1,919,825.41元,宗地面积:54,10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985.79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地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宗地的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的规定,你单位2014-2016年的土地价款,少缴 “房产计税余值” 税目的房产税。 头屯河五一商混站购买土地的价款为18,280,000.00元,购买土地缴纳的相关税费1,919,825.41元,其中宗地面积:54105平方米,地上该单位测量的建筑面积:1,985.79平方米,土地的容积率:1985.79/54105=0.037,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款为:1,985.79×2×(18,280,000.00+1,919,825.41)/54105=1,482,769.11元。 你单位2014年—2016年少缴房产税为: 2014年:[6,627,286.48(房产价值)+1,482,769.11 (土地价值))]×70%×1.2%- 55,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05682.9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3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