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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欲晓)施工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城南新区四明路南侧的宁波国际文武学校奉化校区建设工程存在消防供电不满足二级负荷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4-2014)第10.1.2条规定等问题,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城南新区四明路南侧的宁波国际文武学校奉化校区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8年8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3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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