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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海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传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832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313号
    案号 (2016)苏1191执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海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辉能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8.95元。2015年1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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