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尚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16535-8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1102执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饶市朝阳化肥厂支付316,874.41元货款及自2015年10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所欠原告货款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