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27****3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1449号 |
案号 | (2021)粤0303执15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9616642】。一、罗娴、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林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141700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人民币114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自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罗娴、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云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142元;三、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及黄飞雪对罗娴、张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及黄飞雪代偿后,有权向罗娴、张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34元,由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负担,林云已预交的1803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34元,拒不缴纳的,一审大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66元,由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负担,该公告费原告已预付,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5元,由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负担、上诉人林云已预交的150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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