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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27****3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449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15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9616642】。一、罗娴、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林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141700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人民币114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自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罗娴、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云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142元;三、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及黄飞雪对罗娴、张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及黄飞雪代偿后,有权向罗娴、张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34元,由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负担,林云已预交的1803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34元,拒不缴纳的,一审大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66元,由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负担,该公告费原告已预付,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5元,由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负担、上诉人林云已预交的150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罗娴、河南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张斌、深圳一恒贞珠宝有限公司、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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