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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27****3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1328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1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9609726】。一、被告河南一恒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林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57500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一恒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林云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142元;三、被告黄飞雪对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飞雪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斌、黄飞雪负担,该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斌、黄飞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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