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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6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变压器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含浸、焊锡等工序和焊锡机1台、含浸机2台、绕线机8台、裁线机1台、测试机1台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肆佰贰拾伍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