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德环罚[2022]第200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2]第2000016号当事人:德清县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757******住所:浙江省武康镇回山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李宁2021年12月2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至德清县丰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氨氮水质在线监测分析仪氨氮数据为44.837mg/L,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在公司污水总排放口采集水样1份,送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德环监【2021】检字第12-020号)结果显示,水样中氨氮数值为51.9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间接排放限值(氨氮≤35mg/L)。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施雪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杨成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2、现场勘察笔录(图)1份,共2页,现场勘察照片6张,共3页,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3、总经理施雪飞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副总经理杨成永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4、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共1页,公司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1页,水量证明1份,共1页;5、检测报告1份(德环监【2021】检字第12-020号)。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提交听证申请,但于2022年3月2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较为充分,故减轻处罚的申请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予以考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缴款事项说明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8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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