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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德环罚[2020]第200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0〕134号当事人:德清县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75700969F住所:浙江省武康镇回山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沈建芳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清县丰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性水样采集监测。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目前有屠宰线3条,屠宰生猪量一天500头左右。公司相对应猪圈配套臭气吸收塔1座;自建污水处理站1座,污水处理站生化池配套臭气吸收塔1座,设计污水处理量为300吨/天,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目前实际排放量每天300吨左右。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水,经采样检测,标排口水样的总磷浓度为10.31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9
    决定机关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