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2135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15时21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亢磊。8月17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钱罡、林正华承办此案。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亢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