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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76****4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2751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2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青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3985.1元及相应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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