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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157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68号
    案号 (2017)鄂72执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50万元及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正常利息及复利728892元,支付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不含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U1]; 二、被告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9465元; 三、被告杭河水、被告刘春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奕淳5”轮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船拍卖、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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