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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伟雄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4****48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878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1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28561.26元,利息166037.6元(上述利息已计至2016年2月3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编号为2014年小调字第016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付至本院指定履行义务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571.37元。 三、被告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41000元。 四、被告四会市广盛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伟雄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吴玉珠、倪朝发、林艳芳、刘丹妮、余琛、王胜华、林海、童跃辉、沈强、林敏对被告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鉴定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承担。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3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790元,由被告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负担78213元,被告四会市广盛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伟雄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吴玉珠、倪朝发、林艳芳、刘丹妮、余琛、王胜华、林海、童跃辉、沈强、林敏对被告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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