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0]006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张某辉(男,身份证号41142219840219XXXX)、郑某(男,身份证号33082519730228XXXX)、廖某离(男,身份证号36072119960520XXXX)自2020年3月10日左右到绍兴市上虞区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班至今,该公司未按时报送该三人信息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三人主动申领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0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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