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2356****20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2738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1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0-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是9137.9米、接管是377米,如不能返还,钢管、接管按22元/米赔偿; 三、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16953.12元; 四、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15000元; 五、驳回原告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0元,由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5元,原告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944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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