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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MA****33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8852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2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8-13
    已履行 253824
    未履行 95176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宏泰嘉祥合同书》;二、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金2万元;三、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9万元;四、被告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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