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25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0日我局余杭良渚中队张嘉宾、凌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白鹭郡西二期工地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执法人员当即开具编号:余城法责改字(2017)第0072941号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2日17时前将违法现场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2017年10月23日10时24分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因当事人逾期未能整改,导致污水流溢至工地外的机动车道上。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路面长约8米,宽约4米,共计32平方米。执法人员随即又开具编号:余城法责改字(2017)第0072942号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17时前将违法现场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2017年10月26日09时30分执法人员复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7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中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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