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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7]第510098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26日00时28分,当事人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万科绿野花语三期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是该工地3幢二号楼的楼面结构混凝土浇筑,现场有一台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振动棒正进行施工作业。经现场场界外检测产生的噪声值为57.6分贝,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2.6dB(A)。施工区域东面是七贤郡小区,北面是空地,南面绿野花语一期,西面是矿坑公园。2017年5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属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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