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三条规定2.《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1.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二条,责令水滴经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胡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2.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责令水滴经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胡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3.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责令水滴经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胡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