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三条规定2.《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二条,责令水滴经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胡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2.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责令水滴经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胡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3.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责令水滴经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胡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8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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