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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5〕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规开展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流动性比例多次未达到监控指标要求。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第十条“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3-13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吴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